自學直考需要條件:
一是自學人員應當符合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條件,按規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志后,方可學習場地駕駛和道路駕駛技能。
二是隨車指導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五年以上,沒有吸食毒品記錄,未發生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員重傷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沒有記滿12分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沒有違規隨車指導行為記錄。
三是自學用車應為非營運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在自學直考申請地注冊登記,并加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等安全輔助裝置,完成加裝后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自學用車應當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等相關保險。
四是自學人員經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應當與隨車指導人員一同向戶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地市級車輛管理所領取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志。領取時,應當提交自學人員和隨車指導人員身份證明、隨車指導人員駕駛證、自學用車所有人身份證明以及登記證書、行駛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憑證、加裝安全輔助裝置后的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并交驗自學用車。符合條件的,車輛管理所免費發放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志。自學人員也可以通過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自行打印或者下載學習駕駛證明。
五是學車專用標志只允許簽注一名自學人員、一名隨車指導人員、一輛自學用車。每名隨車指導人員、每輛自學用車不得同時簽注2個及2個以上學車專用標志。已經簽注過的隨車指導人員或者自學用車,需要培訓另一名自學人員的,自上次簽注之日起三個月后,方可重新領取學車專用標志。
六是自學人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技能,應攜帶學習駕駛證明,在車身前后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志,使用學車專用標志簽注的自學用車,在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交管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
需要提醒的是,與駕校培訓相比,自學直考的考試標準不降低,考試要求不放松。建議大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理性選擇學駕方式。